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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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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发〔2006〕47号
【发布日期】 2006-12-20
【实施日期】 2006-1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全省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省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省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全省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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