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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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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通政发〔2006〕74号
【发布日期】 2006-12-04
【实施日期】 2006-1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市区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5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南通市市区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经市政府公布的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文化、房管、建设、财政、公安、宗教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相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公有优秀历史建筑商业运作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七条 市设立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设、文物、房管、公安、土地、历史、文化、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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