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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北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21
【实施日期】 2006-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北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加强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地热资源开发和行政管理的实际,现将2006年度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热处统一组织实施,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获得采矿许可证的地热开发单位的年检工作。
  二、年检时间:2007年3月底以前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地热开发单位的年检工作,并将年检情况上报至市国土资源局地热处。
  三、年检材料要求:地热开发利用单位应于2007年2月15日前按要求向地热开发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交年检材料。
  1、地热开发利用年检表一式两份(年检表下载网址:http://www.bjgtj.gov.cn);
  2、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收据(开具时间为2006年10月-12月底)复印件一份;
  3、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4、采矿权人与矿产资源补偿费交费人不为同一单位时,还应出具采矿权人的授权管理及交费的委托书;
  5、若持有采矿权许可证尚未进行开采的,应出具文字性说明。
  6、对于新立采矿许可证的地热开发利用单位还应提交矿业权出让协议及价款缴纳的收据复印件。
  四、年检程序及要求
  1、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获得采矿许可证的地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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