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全市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的发生,确保春节期间全市安全稳定,让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2006年春节期间,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禁改限实现了“首放成功”的目标。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全市烟花爆竹在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各个环节以及燃放安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少数地区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况比较突出。一些地区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社区群众对燃放安全知识了解不够,安全意识不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2007年春节期间,正值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对于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全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重庆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为了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燃放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增加市商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时,成立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动执法队,加大对非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联动执法队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总社、市质监局、市交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认真制订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措施,保证市委、市政府部署和要求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职责,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办发(2005)255号)精神,严格执行“属地监管,责任追究”的原则,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一)严格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条例》,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各级各部门责任,保证燃放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和现场。 (二)严格部门监管责任。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输、违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督促实施燃放安全防控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做好主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抽查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供销部门要按照《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做好全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和销售布点工作,严格储存库房的安全管理,规范完善专营配送机制,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对大中小学生开展宣传教育;林业、文物、民政、交通、商贸、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督促检查和指导有关单位加强乡村、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车站、码头、物业小区、加油(气)站等禁放区域的看护;重庆警备区要对驻渝部队开展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驻渝部队加强军事禁区和重要军事设施的看护。消防、卫生等部门要制订详细的火灾扑救、伤员救治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三)严格责任追究。为确保燃放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由市燃放办会同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制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办法,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重大伤亡和火灾事故的要启动“问责制”,按照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1号令)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坚持专营管理,严格实行“四定”和“六统一”措施 根据《条例》规定,我市烟花爆竹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实行专营管理。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要坚持“四定”(定销售点、定时间、定品种、定区域)和“六统一”(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品种、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管理)措施,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监管工作。 (一)销售网点设置。按照“保障安全、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合理规划、方便群众”的原则,2007年主城区临时销售点总量控制在1600个以内,由市供销合作总社组织主城各区供销社进行先期选店设点,提出主城区临时销售网点选点方案,于2007年1月5日前送所在地安监局审批。 (二)许可证发放。市安监局、市工商局要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要求,采取“一站式”审批服务模式,于2007年1月10日前完成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对主城区临时销售点经营户,除按统一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险费外,免收其他办证税费。 (三)销售、燃放品种确定。按照“安全性能好、环保污染小、观赏性佳”的原则,2007年春节期间我市限制燃放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共365个品种,烟花与鞭炮的比例为6∶4。市安监局、市供销总社要制作统一的防伪监封标识,由专营公司组织供货企业将其贴在每件烟花爆竹产品包装箱上。各地安监、供销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监封标识的日常管理。 (四)配送、销售、燃放时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临时销售网点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且具备安全储存条件,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60件;向各销售分公司配送时间:从2007年1月12日至3月3日止;销售时间:从2007年2月13日开始至3月4日(农历正月十五日)止。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限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经营户交由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从2007年2月17日(农历腊月三十日)至3月4日(农历正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