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日政发[2006]55号
【发布日期】 2006-12-21
【实施日期】 2006-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
日政发[2006]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鲁政发(2005)142号)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断提高和改善农村群众的生活水平,现就我市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重要意义
  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农村群众饮水安全、改善农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农村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受自然地理和经济条件等因素影响,仍有部分农村群众没有吃上卫生安全的自来水,个别地区还存在喝苦咸水、污染水等问题,西北部山丘区普遍存在供水水源不足问题,个别已建自来水工程存在设施老化失修等问题。彻底解决农村饮水问题,已成为广大农村群众的迫切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这项惠及千百万农村群众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实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