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博士后事业发展,我们对2003年印发的《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人专(2003)1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加快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推动博士后事业发展,努力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5号)精神,建立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为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纳入浙江省人才强省战略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由浙江省人事厅统一管理,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 (三)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 (四)优秀博士后表彰奖励。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江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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