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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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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12-21
【实施日期】
2006-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6〕1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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