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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合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山海协作工程和参与西部大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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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06〕54号
【发布日期】 2006-12-21
【实施日期】 2006-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合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山海协作工程和参与西部大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合办、发改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山海协作工程和参与西部大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山海协作工程和参与西部大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管好用好我市山海协作工程和参与西部大开发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根据省发计委、财政厅、协作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参与西部大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山海协作工程”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计地区(2003)792号)以及杭州市政府与衢州市政府签订的《关于加强资源与产业合作协议书》的精神及有关财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贴息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我市山海协作工程、参与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重点项目的银行贷款贴息资金。
  二、贴息资金来源:2007年至2010年期间,由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400万元。
  三、贴息范围、对象: 在杭州市(不包括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且到省内欠发达地区、西部地区和东北三省投资创业的企业。
  贴息资金重点支持本市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山海协作地区、西部地区和东北三省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专业市场,进行旅游合作、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和原料基地建设、农林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以及企业兼并重组等领域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下列申请贴息资金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一)投资在衢州市、淳安县等我市对口协作地区的山海协作项目;
  (二)投资在我市对口支援地区的项目;
  (三)在西部、东北地区投资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对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符合贴息条件的重点项目,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申请条件: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杭州方投资比例应超过25%,且具有一定的规模。其中投资农业、科技教育项目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原则上要求在100万元以上;投资工业、生态环境建设、旅游合作、资源开发、原料基地建设和企业兼并重组等项目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原则上要求在300万元以上;投资专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原则上要求在500万元以上。
  同时,申请“山海协作工程”贴息资金的项目,应符合我省加快欠发达地区发展的战略,有利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申请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贴息资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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