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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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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6〕97号
【发布日期】 2006-12-21
【实施日期】 2006-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府〔2006〕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实施细则》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好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工作,根据《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海府[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的申请、审核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配租,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对已享受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住房租金核减的行为。

  第四条 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廉租住房配租: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同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或已接受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连续救助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家庭现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下的;

  2、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国家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

  3、没有自有住房的。

  第五条 提供廉租住房配租的房源包括如下:

  (一)利用廉租住房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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