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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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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建房字〔2006〕154号
【发布日期】 2006-12-21
【实施日期】 2006-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6〕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现将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广东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按时上报年度拆迁计划。下一年度的拆迁计划要求在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各地级以上市年度拆迁计划要汇总所辖县(市)拆迁计划后纳入地级以上市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由地  -20-
  级以上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各市年度拆迁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要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是否到位。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没有到位的,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人提供的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时,对纳入监管的资金额度,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核定;未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按照不低于被拆迁房屋建筑总面积乘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地段同类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60%核定。具体可由各地级以上城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拆迁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该银行专户应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一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银行三方订立协议,明确使用办法和各自的职责,确保专款用于拆迁补偿。
  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用房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属于拆迁人所有且没有设置权利限制、已取得确权书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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