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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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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地税告[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12-21
【实施日期】 2006-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6]8号)
 
 
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该纳税申报表可以从我局网站(www.szds.gov.cn)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办税大厅等资料发放点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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