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18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推动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唱、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