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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沈政办发[2006]64号
【发布日期】 2006-12-21
【实施日期】 2006-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6]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社会中特殊困难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生活主要靠政府救济和社会帮助才能维持。解决农村五保对象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活问题,是维护农村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贯彻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具体实践活动;是党和政府“心怀爱民之心,恪守爱民之责”和“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生动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依法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为目标的重大步骤;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是倡导弘扬敬老爱老、扶孤助残的社会主义新风尚,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做好五保供养工作,对坚持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清责任,将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明确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投入力度。
  二、准确把握五保条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农村五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一)必须是老年(男、女均在60周岁以上)、残疾(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工伤证明、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明)、未满16周岁,持有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
  (二)必须是无劳动能力。原则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无劳动能力对待。残疾人(含智残、肢残病残人员)劳动能力状况的鉴定,由县级农村低保对象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指定的专门医院负责,其他部门和医院的鉴定结果,须经县级低保对象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确认。对鉴定结果有争议的,本人可以提出鉴定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到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作为是否享受五保待遇的依据。
  (三)必须是年生活来源低于当地五保供养标准。年生活来源参照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项目核定。农村五保对象土地收入应核定为家庭收入,五保对象应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有财产被他人占有的,由占有人履行供养义务;应分配而未分配承包地(山林)的,由村民委员会落实承包地(山林),或提供相应的流转收益;承包地(山林)流转他人的,由受让人提供流转收益。五保对象自有财产自行处理的,所得收益(按实际处理价格或评估价格计算)按当地五保供养标准分摊,平均计入年家庭生活来源。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可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代管,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委托发包方代管,取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五保供养支出,同时政府对该机构的集中供养补助部分相应减少。
  (四)必须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以下称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确定法定赡养义务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赡养义务人是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家庭年人均生活来源达到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除外),可视为无赡养能力。其他情况视为有赡养能力,如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进一步明确供养内容及供养形式
  (一)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花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6.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和享受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一切优惠政策。
  (二)供养形式。
  要积极探索实行五保供养形式的多元化,形成政府兴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政府出资购买床位相结合的集中供养模式;进一步完善分散五保对象的管理服务体系,形成个人分散居家养老、农村基层组织照料、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扶、社会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分散供养模式。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孤儿,特别是女孤儿,要以县级为单位集中供养管理,不得与其他供养对象混居,也可由财政出资送城市社会福利院、孤儿学校供养或就学。精神病患者要由财政出资送城市精神病医院治疗,或由有精神病患者治疗、看护职能的城市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四、规范操作,严格审批程序
  (一)符合五保条件的村民,可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级政府)提出申请。无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申请,并填写《沈阳市农村居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申请书》。
  (二)村委会(社区)接到乡级政府协助核查通知单后,对申请户进行逐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村委会(社区)将评议意见以委员联签单的形式同《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公示结果反馈单》、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书(证明)、残疾证(证明)一并报送乡级政府。
 (三)乡级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填写《沈阳市农村五保户审批表》及《沈阳市五保供养对象财产协议书》,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  (四)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进行认真复核,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五)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村(社区)委会将审批对象张榜公示5天,并将公示情况反馈给乡级政府,乡级政府将最后公示情况反馈到县级民政部门。对审批无差错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

  (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死亡的,村(社区)委会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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