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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沈政办发[2006]60号
【发布日期】 2006-12-25
【实施日期】 2006-1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6]6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  11编制目的
  规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重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较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Ⅳ级(一般):Ⅲ级(较大)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本预案适用于Ⅲ级以上(含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区、县(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市政府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  21组织体系
  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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