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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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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6]47号
【发布日期】 2006-12-25
【实施日期】 2006-1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促进我市保险业又好又快做大做强,推进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市保险业发展较快,但在体系建设、规模总量、层次水平、辐射功能、创新能力等方面,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今后一段时间青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加快推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为主题,以深化改革,推动创新为动力,以扩大开放为重点,以金融保险生态环境建设为保障,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做大保险规模,提升保险深度和密度,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建设成区域性保险机构聚集中心、保险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形成立足山东半岛,辐射全省,保险机构聚集、市场辐射能力强、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区域性保险中心框架。
  二、进一步加强保险主体建设,加快市场培育和发展
  进一步优化保险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规范培育保险市场体系。制定和完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吸引各种社会资本在我市投资设立各类保险法人机构。吸引更多的国内保险机构和国际著名保险机构落户青岛;吸引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中心、研发中心、信息中心、后援中心和培训中心等集聚青岛。鼓励我市企业在本市投资设立保险公司。
  加强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的规范建设,积极引导、扶持保险代理人队伍的稳定发展,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完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发展“三农”保险
  适应农业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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