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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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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06〕221号
【发布日期】 2006-12-25
【实施日期】 2006-1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
郑政文〔2006〕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确保郑州煤炭工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安全发展的目的,根据国家和省煤炭安全生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郑州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  一、建立政府领导运行机制
  1.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要依法加强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加强辖区煤矿的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建立统一协调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依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专职煤炭监管、执法、培训、救护、科研组织,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定期研究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后顾之忧。要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督促煤矿企业健全专职安全机构。
  3.为加强对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产煤县(市)、乡(镇)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副县(市)长和副乡(镇)长。
  4.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权限,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各有关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矿井,报请有权机关吊销有关证照,并报请政府予以关闭。
  5.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产煤县(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专题研究一次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对辖区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 对违法、违规生产煤矿依法进行处理;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落实领导分包责任,限期整改,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办公会议每月专题研究一次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非法生产煤矿依法进行关闭;对存在有重大隐患的煤矿落实领导责任,限期整改,并及时解决好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矛盾和问题;对超越权限、乡(镇)政府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提请上一级政府解决。
  6.各产煤县(市)、乡(镇)政府应建立煤矿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制订煤矿安全技措经费定期审计检查制度,严格审查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7.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制订辖区煤矿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经费供给。
  8.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矿山救护队伍组织建设,建立矿山救护队有进有出的用人机制,逐步提高矿山救护队员工资、福利待遇,增强救护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9.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煤矿职工教育培训保障机制,督促煤矿企业每年对职工进行不低于7天的安全生产知识更新再教育;督促煤矿企业必须做到新工人、特殊岗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政府对煤矿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给予政策支持。
  10.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煤矿企业发生一般事故后,由煤炭、安监、监察、公安、工会、检察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形成事故处理结案意见,事故处理结案意见的变更,必须由参加调查部门再次联合调查或由上级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无权变更联合处理结案决定;对查出的事故责任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结案意见处理到位。

  二、建立安全监管运行机制
  11.各级人民政府是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必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产煤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煤矿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对决定关闭的矿井按期关闭到位;对停产整顿矿井加强监管;经常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国土资源、公安、电业等部门,加强对关闭矿井的督促检查,防止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12.煤炭管理部门是政府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煤炭管理部门要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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