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2006〕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农村综合体制改革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实践,稳步推进广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各项工作。我省具体实施意见将于近期印发各地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现就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