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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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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6〕135号
【发布日期】 2006-12-25
【实施日期】 2006-1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6〕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全面整治我市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规范市场建设(含新建和升级改造),提升市场档次,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体布局。市场除主体建筑外,还要配设相应的停车场、装卸堆场、管理用房、垃圾收集点等,各种设施合理布置,功能完善。要按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和进行绿化,并与主体建筑同时实施建设和投入使用。

  二、整体建筑。市场整体建筑必须是框架结构,且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并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验收合格。外墙立面要简洁、美观、大方,与所处地段的人文景观保持协调一致。单层建筑结构的交易大厅(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轻型钢结构,柱距不小于9m,净高应不低于5m。多层的大厅应符合承重和货车吨位限制及堆货限高要求。

  三、采光和空气质量。市场要自然采光,并有明朗的灯光设施。封闭式市场要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市场面积在1000m2以下的要按照不低于2.2千瓦抽送风机,1000m2以上每增加100m2,相应增加0.22千瓦抽送风机设施。市场具备出入口较多、自然通风达到场内无臭味、空气质量好等条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室内空气质量须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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