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九江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九江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维护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九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九江市知名商标是指在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 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九江市知名商标的保护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高产品质量和信誉,创立九江市知名商标。对在创立九江市知名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