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推动我省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富民兴赣,建设和谐平安江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健全金融体系,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产品服务日益丰富,保险功能不断发挥,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但是,由于保险业起步较晚,基础较为薄弱,功能和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新的形势,新的任务,保险业发展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的目标,不断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健全保险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核心竞争力;深入推进开发创新,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大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加快建立保险信用体系;实现江西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我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积极稳妥开展“三农”保险试点 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研究制定支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