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闽政[2006]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1997年我省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政部门认真运作,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基层组织积极配合下,城市低保政策日趋配套,标准逐步提高,管理日渐完善,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但这项工作发展不平衡,在一些地方还存在标准确定不够合理,对象界定不够准确,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以及补助水平偏低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低保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府令(2001)第67号),结合贯彻最近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精神,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 深化认识,增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城市贫困群众,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让他们共享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