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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1998年至2004年改制企业土地处置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市政函〔2006〕228号
【发布日期】 2006-12-26
【实施日期】 2006-1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1998年至2004年改制企业土地处置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
吉市政函〔2006〕2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市政府多渠道筹措改制成本的文件精神,为保持企业改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在市政府相关部门征得省财政厅同意的前提下,我市对自1998年以来改制企业土地处置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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