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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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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06]80号
【发布日期】 2006-12-26
【实施日期】 2006-1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泰政发[2006]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精神,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不仅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重要举措和具体体现,也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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