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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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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06〕148号
【发布日期】 2006-12-26
【实施日期】 2006-1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大力推进旅游经济强省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所有旅游业领域。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旅游业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旅游企业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新增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企业申请,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分支机构经营此项目的前置许可证件,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增加该项目。
  旅游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规范对旅游企业的收费行为,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2.新办的旅游企业和在省内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省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按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旅游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以4000元/人·年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招用《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100万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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