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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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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6〕101号
【发布日期】 2006-12-26
【实施日期】 2006-1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我省乡村债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化解工作总体进展缓慢,已成为当前我省农村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一些地方债务底数不清,责任不明确;一些地方新债屡禁不止,不断发生;一些地方化解乡村债务主动性不够,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有效化解乡村债务的办法;一些地方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矛盾尖锐,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沉重的乡村债务影响了基层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并成为诱发农民负担反弹的严重隐患。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办发(2005)26号)的各项规定,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要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财政、农业、审计、监察、教育、金融等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顶风违纪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对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要把新增举债、清理化解旧债等作为重要内容。
  各地要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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