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保护好这些珍贵资源,对于挖掘历史文化,打造文化强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首善之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4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的大规模建设,文化遗产赖以存在的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些重要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一些历史文化名城、名村镇、名街区的历史风貌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导致了一些文化遗产信息的永久性消失。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如下: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增强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基本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按照保护文化遗产的历史信息真实性、环境风貌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的原则,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和主动保护。 总体目标:到2010年,市、各县(市)、区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全市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 二、进一步加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做好文物资源的摸底调查工作。各级文物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全面开展我市文物资源信息采集工作。普查登记各级别文物,尤其是对被忽视或未被认知的文物资源,要彻底调查,摸清家底,并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同时,抓好现有文保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工作的落实,并将“四有”档案编订成册,建立电子信息库。 (二)做好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认真抓好全市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工业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及实施工作。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法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应在省、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做好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正定、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赵县、中山灵寿故城、井陉窑遗址、台西遗址、正太饭店旧址、“309号”院旧址的规划编制和保护利用工作。当前,特别要加快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旧址(小灰楼)修缮进程,力争在2007年完成主体修复,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60周年纪念日之前,建成“中国人民银行纪念馆”、“河北钱币博物馆”,并正式对外开放。 (三)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工作。正确处理城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启动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普查调研、规划编制和紫线划定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公布第一批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村),并积极做好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村)推荐、申报工作。凡被纳入紫线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