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本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和《上海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试行办法》(沪地税流(2004)18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5年起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现对2007年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布置如下: 一、2006年12月31日前,本市所有已被认定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均要参加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二、2007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从2007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从2007年2月1日起,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才能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统一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在2007年1月底前涉及调整户管的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对调整的户管属自开票纳税人的,其年审工作由接受户管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四、自开票纳税人应按规定在2007年1月1日至1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包括电子格式)、《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和2006年1至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资料(包括电子信息),办理年审手续。未按规定报送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 五、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本次年审时,纳税人应提供2006年货运业务情况说明,具体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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