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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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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2006〕79号
【发布日期】 2006-12-27
【实施日期】 2006-1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4号2006年10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现就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经过六年的改革实践,取得了历史性重大成效。全面取消了农业税等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税费,初步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步伐明显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关系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深刻改革,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农村综合改革,切实解决改革的一些遗留问题,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体制性因素,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促进城乡资源的合理配置,为新农村建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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