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企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227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通知》(商财字[2006]131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北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 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企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227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通知》(商财字[2006]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北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走出去“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的政府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湖北省各类“走出去“的纺织服装行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和其他外经贸业务的发展。 第三条 “走出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 (二)符合国家“走出去“产业政策导向; (三)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是湖北省“走出去“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省商务厅负责“走出去“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具体是提出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资金使用预算、项目组织及评审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走出去“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具体是审批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审核项目完成情况并拨付项目资金和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纺织企业“走出去“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建设海外纺织工业园区、纺织企业对外投资设厂、建立纺织国际营销网络等经济活动。 第六条 “走出去“专项资金对湖北省各类纺织服装企业从事上述“走出去“活动采取直接资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 “走出去“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海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支持内容和标准为: 支持内容支持标准最高限额 对建园企业用于园区建设和运营的中长期贷款实行不超过3年的贴息资助。按实际利率贴息,但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基准利率。100万元(总贴息额) 对建园企业购置土地、公共设施建设给予资助。资助比例为80%。50万元 对建园企业为引导纺织服装企业进入园区所开展的招商活动给予资助。每引进一家纺织服装生产加工企业并为其提供服务,资助5万元。50万元 海外纺织工业园区是指国内企业在境外通过参与基础设施 建设,推动纺织企业集群,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加工区、工业园区等。 (二)支持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引导纺织企业集群式投资。支持内容和标准为: 支持内容支持标准最高限额 对龙头企业为引导国内纺织企业集群式投资开展的组织协调、推广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资助比例为80%。20万元 纺织企业集群式投资是指纺织上下游企业在境外的一定区域内集群投资,从而实现优势互补,获得竞争优势。享受资助的集群式投资应满足:规划企业总数多于5家、且累计投资额大于1000万美元,或规划投资总数不足5家、但累计投资额大于2500万美元。引导国内纺织企业集群式投资开展的组织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