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本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企业(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以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增加企业(组织)负担为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加快推进本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制造业、服务业的企业(组织)。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专家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设在市质监局。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评定办主任由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评定办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