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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27
【实施日期】 2006-1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商务局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发展的需要,商务部结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原《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进行了小幅修改。现将经修改后的统计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将根据修改后的统计制度的要求,将《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系统》一并升级,相关内容均在系统内作了调整,请各单位按照新的统计制度的要求认真上报各项统计数据。
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附: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  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4号令)的规定,商务部结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的实际情况,对原统计制度进行了小幅修改。
  一、对外承包工程统计范围中取消“承包我国境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并以外汇结算的国境内外资工程项目。”
  二、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增加“雇用所在国各类人员数量”指标。
  三、增加“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CB4表)。
  四、取消“对外承包劳务派出人员基本信息月报表(表号:FEC3)”。
  五、取消表“LW1及LW2表”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完成营业额项下的“其中:劳务人员净收入”。
  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4]69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实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安装、调试、工程咨询以及采购等相关活动。
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  第四条 对外设计咨询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经济活动。
  第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劳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的实际情况。它是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  第七条 对外承包劳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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