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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等部门关于发展乡村旅游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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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6〕46号
【发布日期】 2006-12-28
【实施日期】 2006-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等部门关于发展乡村旅游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旅游局、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展乡村旅游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发展乡村旅游的指导意见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村分布着丰富的旅游资源,乡村旅游市场空间和需求潜力巨大,发展前景良好。为促进全省乡村旅游更好更快发展,为旅游支柱产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贡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以旅游促“三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战略决策的重要任务,是旅游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实践,是以城带乡的重要途径,是推动旅游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主要力量,对于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加农民就业机会、提升农村精神文明程度和满足国内外游客的旅游文化消费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作为传统的农业省,乡村田园风光优美,发展乡村旅游基础良好、条件优越、资源得天独厚。据统计,全省现有的300多处旅游资源中有70%左右分布在县乡。广大农村既是奇山秀水、风情民俗等传统旅游资源的富集地,又是自然生态、田园风情等现代旅游资源的分布地;既是多姿多彩的旅游目的地,又是发展迅速的旅游客源地;既是需要旅游行业重点支持发展和搞好服务的地区,又是我省旅游业今后发展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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