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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工作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28
【实施日期】 2006-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经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工作意见


各区(县)经委,各工商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实施情况,为加强对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设置和监督管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工作意见如下:

  一、做好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工作
  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规划管理,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等作为需要市人民政府编制布局规划的商品交易市场,由市经委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予以确定并编制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管理,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商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沪府办[2002]21号)文件规定,继续推进实施。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的设置,由区(县)经委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市民”原则编制设置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搞好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注册管理
  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企业法人登记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好本市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登记注册工作。在核准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时,应当核准含有“市场经营管理”字样的名称;不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申请含有“市场经营管理”字样的名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市场经营管理者登记注册申请时,应审查市场经营管理者的注册地是否与其实际经营场所一致,如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场所从事市场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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