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区利用现有建筑物改变用途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建设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建筑物。 确需利用现有建筑物改变用途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临时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