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公布新增冠状动脉介入治疗医保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市医保局于2006年3季度组织了本市有关专家,对申报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医保约定服务的11家暂不予约定服务医疗机构进行了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功能、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水平、医保费用水平等情况,对其中基本符合条件的7家医疗机构,列入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医保暂予约定服务的范围,列入“暂予约定”的医疗机构提供冠状动脉介入治疗医保约定服务的期限自发文之日起暂定为一年,具体名单见附件。 请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加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