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提升非公有制(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民营经济)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中心城市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开准入领域,鼓励各类投资创业 1.积极拓展民营企业投资领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大力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港口码头、旅游以及担保拍卖融资服务(包括并购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保险等机构)、中介服务等投资、建设与运营。对适应于民营资本投资的特许权经营行业和项目,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有关部门要提供方便优质高效服务。 2.鼓励参与社会事业建设。支持、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教育(包括职业、技工、培训)、科研、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非营利性领域。 3.鼓励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可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4.加强投资引导。根据我市交通、港口、城市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临海能源重化工业发展规划以及电机电器、船舶修造、三车配件、医药加工、食品加工、石材加工等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制订鼓励民营资本投资产业的指导目录和相关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地支持引导民营经济为拓展临海新兴产业、壮大传统特色产业提供投资机遇和拓展空间。 二、减少行政审批,优化发展环境 5.实行公平待遇。按照WTO公平贸易,对各类型、各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的原则,凡给予同类企业的优惠政策措施,要同样地给予民营企业,从制度上保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按照“谁实施、谁管理”的原则,对已出台的不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予终止。 6.减少行政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对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扩大发展中涉及有关审批事项,一律按清理后市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执行。任何部门不得违法违规自行出台新的审批事项。 7.实行“先照后证”。对于除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公共和娱乐场所、食品、交通等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行业和领域外,未取得法定的前置审批文件,但符合主体登记其他条件的,可先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