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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阳县民办学校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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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云阳府发〔2006〕105号
【发布日期】 2006-12-28
【实施日期】 2006-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阳县民办学校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云阳县民办学校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云阳县民办学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学前、小学、初中、高中等教育的各类民办学校。

  三、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学校的规划布点、安全稳定、建设、收费、招生等方面,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监督和管理。

  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中心小学和片区教育督导员监督、指导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常规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四、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五、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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