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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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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地税函[2006]600号
【发布日期】 2006-12-28
【实施日期】 2006-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
  (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凭证上开具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单位和个人销售自建房屋,其自建房屋用地的受让原价,不属于不动产的购置原价,不能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有关产权转移、股权转移、兼并、分立、整体拍卖、改制等非购置或受让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如销售的不动产或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原购入或受让凭证(指产权转移、股权转移、企业兼并、分立、企业整体拍卖、改制前该不动产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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