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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统一使用《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手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29
【实施日期】 2006-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统一使用《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手册》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驻津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机制,加强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按照人事部加强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事业单位统一使用《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原《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不再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手册》的使用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对使用中的问题负责解释。
  二、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已纳入工资统发的事业单位)统一使用《手册》支取工资,未按规定使用《手册》的,银行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三、《手册》各项目的填写必须与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单位工资专门帐簿相一致。
  四、对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超计划支取工资的,银行予以拒付。
  五、政府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各主管部门原工资基金专用章继续使用。
  六、对未按规定使用《手册》或者突破工资计划发放工资等违纪行为,政府人事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各区县、各部门要利用这次统一使用《手册》的机会,对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深入的检查,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人事部门与银行的合作,使我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手册
天津市人事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印发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手册
二○  年度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发薪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经费来源   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签章                  银行签章
二○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的要求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办发[2006]61号文件批准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制定《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二、事业单位凭《手册》到开户银行支取工资。
  三、本《手册》管理的内容与单位工资专门帐簿相一致。工资总额各项支出必须纳入《手册》,通过银行支取,不得以其他手段套取。
  四、各基层单位须将上级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列入《手册》,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工资。
  五、各基层单位累计支取工资总额,不得超过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按人员工资总额计划审批程序申请调整计划,未经批准不得超过计划支取工资。
  六、本《手册》系基层单位支取工资的凭证,由所在地区人事部门核发,各单位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涂改。
  七、登记卡中“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使用项目登记”各栏对应关系:3=4+5+6;“支付形式”各栏对应关系:1=2+3+4
  八、本《手册》使用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   年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
                                    单位:人.元

 

 

 

项 目

职 工 人 数

工 资 总 额

 

主管部门
签  章

 

增加或减少

 

年末到达数

 

增加或减少

 

年末到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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