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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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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29
【实施日期】 2006-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修正)
(1997年5月29日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市决算,听取和审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市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执法检查
第五章 审查规范性文件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本市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日常工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承办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并接受市人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被监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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