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46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