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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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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6〕462号
【发布日期】 2006-12-29
【实施日期】 2006-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46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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