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发布日期:2010年09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01日)修订。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6年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议案及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其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除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外,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会议日期和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每次开会日期,并拟订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因病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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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2010-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