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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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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6〕36号
【发布日期】 2006-12-29
【实施日期】 2006-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的具体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地、卫生、残联、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第二章 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四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均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五条 符合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城市低保: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按照本市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收入的家庭,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具体计算公式为: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月保障金额=(本市城市低保标准金-家庭人均月收入)×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人口数

  第六条 可以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七)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失踪、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七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确定:

  (一)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做为同一家庭确定;

  (二)共持一个户口簿,但有几个家庭组成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分户确定;

  (三)虽持有一个户口簿,但不在一起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户确定;

  (四)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在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应由父母提出申请,按一户确定;

  (五)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因上学将其户口迁出的,仍按家庭成员确定;

  (六)无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持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组成家庭的,无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其收入超出城市低保标准的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第八条 家庭月收入的计算应当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按照申请日前6个月平均数额计算。

  第九条 下列收入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辞职金、职工遗属补助费、提前离岗的工资补贴等;

  (三)储蓄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集邮藏品及古玩等各种收藏品展销及增值收入;

  (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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