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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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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29
【实施日期】 2006-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单位、市管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近期省卫生厅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证明》审批情况进行了清查复核。经复核,截至2006年12月28日我市在2006年审批有效期内的《医疗广告证明》共有9个(名单附后),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证明》已全部废止。
  接省卫生厅紧急电话通知,《医疗广告证明》在2006年审批有效期内的9处医疗单位,依据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到省卫生厅重新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贯彻落实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专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做好医疗广告的申报、审查、监测、处理和移送工作,坚决遏制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滋生和蔓延。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附:
淄博市2006年审批有效期内的《医疗广告证明》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发布广告的诊疗科目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

审批时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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