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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惠民医院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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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6〕122号
【发布日期】 2006-12-29
【实施日期】 2006-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惠民医院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城市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市惠民医院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城市惠民医院、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为依托,以有效解决城市特困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为重点,以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目的,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城市困难群众提供低价、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建立惠民医院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其优惠内容既要与当地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医疗机构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困难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应通过积极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并随着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优惠内容、扩大覆盖面。3政府主导,社会支持。惠民医院的设立由各级政府负责,并给予必需的经费和设施保障。同时,也要通过社会力量资助、鼓励医疗机构通过自愿减免有关费用、扩大优惠内容、增加医疗总量等多种途径筹措补偿资金。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省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建立起覆盖面广、运转科学、功能健全、管理规范的城市惠民医疗服务体系,城市困难群众可以在惠民医院享受到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具体目标是:每个市(州)至少建立1所(武汉市不少于3所)惠民医院,每个县(市)应建立1所惠民医院或惠民医疗服务窗口(以下统称惠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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