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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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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黔卫发〔2006〕171号
【发布日期】 2006-12-29
【实施日期】 2006-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6)47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发布,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行业的声誉,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医疗广告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医疗广告的审查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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