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6〕269号 《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12月30日 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深发(2006)9号)精神,促进我市循环经济的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循环经济“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深圳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近期实施方案(2006—2008)》(深府(2006)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申报、核准、实施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社区、政府机关办公场所,以及其他有示范推广效果的项目。 第四条 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认定遵循以下原则:统筹规划、明确目标;以点带面,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精心组织、强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循环经济示范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监督检查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循环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循环办的职责是: (一)建立示范项目库,编制示范项目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协调推进示范项目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示范项目的扶持政策,加强对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工作的指导; (三)组织示范项目申请并进行汇总; (四)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制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按照要求做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 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应成立示范项目组织实施机构,指定专人与市循环办建立联络员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