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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环〔2006〕117号
【发布日期】 2006-12-30
【实施日期】 2006-12-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1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开展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  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局决定开展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活动,并制定了《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国家级生态村的创建工作,改善农村生产与生活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  附件:
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二、考核指标
  指 标 名 称 东部 中部 西部
  经济水平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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