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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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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30
【实施日期】 2006-12-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36号令”)和2006年第92号公告精神,为做好我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凡在我省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资格。

  申请甲级资格的,应具备第36号令第八、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乙级资格的,应具备第36号令第八、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预备资格的,应具备第36号令第八、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条件。

  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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