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政〔2006〕9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提高我省煤炭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河南省煤炭条例》及《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职业准入的范围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范围包括下列从业人员: (一)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以下简称“五职”矿长)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 (二)在煤矿安全生产和基建岗位上从事技术、生产安全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在煤矿安全生产和基建岗位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等专业的技术工人; (四)在煤矿安全生产和基建岗位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等专业的成建制劳务工;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